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公司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对人工智能技术的使用,确保科研工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创新性,现提醒如下:
提醒一:技术选择与使用。在选择人工智能技术时,应使用经国家备案登记的服务工具,确保技术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如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应在注释、致谢、参考文献或附录等部分声明工具的名称、版本、日期及使用过程。反对未加声明直接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反对滥用人工智能技术,以致危害数据安全,侵犯知识产权,泄露个人隐私等。
提醒二:选题调研与文献检索。在选题调研、文献检索、资料整理时,可借助人工智能技术跟踪研究动态,收集整理参考文献。但必须对人工智能生成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进行辨识。反对使用未经核实的由人工智能生成的调研报告、选题建议、文献综述等。
提醒三:申报材料撰写。在申报材料撰写时,如使用了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对内容负责,并全面如实声明使用情况。反对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生成申报材料。
提醒四:数据收集与使用。在数据收集和使用时,如使用了由人工智能生成的模拟仿真数据、测试数据等,或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原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应全面如实声明使用情况。反对将人工智能生成的数据作为实验数据。
题型五:音视频与图表制作。在音视频和图表制作时,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完成,但应对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并全面如实声明使用情况。反对使用人工智能直接生成音视频和图表。
提醒六:成果撰写与发布。在成果撰写时,可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整理已有的理论、材料与方法等,进行语言润色、翻译、规范化检查。但反对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核心创新成果,反对使用人工智能生成整篇成果及参考文献。发布科研成果时,应披露是否使用人工智能,说明具体的软件名称、版本和使用时间,并对涉及事实和观点引证的辅助生成内容作出具体标注,确保真实准确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提醒七:同行评议。在同行评议中,反对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撰写同行评议意见,不得将评议信息上传至未经评议组织者认可的工具平台。
提醒八:成果署名与知识产权。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得列为成果共同完成人。应在研究方法或附录等相关位置披露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主要方式和细节,确保知识产权的清晰归属。
请各有关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学科特点和学术惯例,开展必要的科研诚信教育活动,引导科研人员透明、规范、负责任地使用人工智能技术。
科 研 院
2025年5月13日
(来源科研院官网)